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治安秩序,创建平安、和谐校园,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动员和组织全校的力量,运用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多种手段,提高防范意识、维护学校平安;预防违法行为,打击犯罪,保障学校稳定。
第三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 配合公安机关加强我校治安管理,做好平安稳定工作;
(二) 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防范措施;
(三) 强化师生员工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犯罪;
(四) 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师生员工自觉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 调解、疏导纠纷,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第四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保一方平安。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当把我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到实处,纳入工作日程。
第六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学校党委领导、行政统一组织实施,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七条 学校所有单位(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和校内临时务工人员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3名,成员由党办、院办、宣传部、保卫处、教务处、基建处、学生处、设备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图书馆、后勤集团、团委、各院(系、部)、附属学校等单位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陈景西兼任。
第九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在地方政府综治办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 在校园内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二) 安排部署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学校责任单位签订年度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搞好年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对责任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 定期研究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 处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其工作职责是:
(一) 落实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 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 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
第三章 奖励、处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 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 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师生员工利益的;
(三) 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制止违法犯罪有突出表现的;
(四) 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五) 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追究其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恶性事故的;
(二) 对存在的治安隐患和管理工作中的疏漏不及时治理、整改,致使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 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事)件故意不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刑事、治安案(事)件,致使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 拒不接受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稳定检查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